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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2 11: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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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B公司2018年1月出资设立A公司,成立时A公司章程约定注册资本2亿元(未实缴),2018年6月A公司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一块土地,A公司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土地出让价款约8亿元由B公司代付,账务处理时双方互挂债权债务。2018年10月股东B公司决定将对A公司的债权中的2亿元转入实收资本并出具了相关决议,想请教陈版,这种情况出具验资报告时算设立验资还是变更验资?因为注册资本并未发生变更,说是债转股是否也不恰当!
回复:
1、建议作为设立验资的非首次出资。
2、建议考虑这样债转股的合规性问题。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本案例中的代付款只是一般的资金拆借,如果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则不能用于转增;也要考虑到这种资金拆借本身也是在合规性方面处于灰色地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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