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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5 13: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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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1.应交增值税;2.不交个人所得税。
缴纳方式:支付方代扣代缴。
一、应交增值税
根据描述,外籍人员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但是购买服务企业属于境内企业,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因此,向境外的外籍个人支付服务报酬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1、代扣代缴增值税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代扣代缴增值税计算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注意:是税率,而不是征收率。个体提供服务的税率应该6%。
说明:在《城建税法》2021年9月1日施行前,还需要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依法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二、不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外籍个人如果提供服务时没有入境,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且服务不构成特许权使用所得的,非居民个人取得报酬不属于来源于境内,没有向中国纳税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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