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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增资扩股不属于股权转让?为何增资扩股不涉及股权转让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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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17 14: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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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7 14: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因一
增资扩股是企业行为,是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情形包括: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根据个人股权转让列举的情形中,并不包括企业增资扩股。
原因二
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是发生了股权转让行为,而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企业增资过程中,原股东并未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并且原股东也未收到对价,更谈不上个人取得所得的问题。在增资过程中,增资扩股资金接受方是企业,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并且是属于法人财产,原股东未实现收益。由于我国所得税制度对于所得确认的时点都是按实现原则进行的,新股东增资导致原股东持股比例变动,原股东并未取得任何所得。
原因三
虽然增资扩股之后,原股东持有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有所增加,属于法人财产的增加,并不能由此确认为原股东实现了“所得”。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的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加并不代表相关股东产生了纳税义务。例如:公司经营中实现盈利积累的未分配利润,也带来公司净资产的增加,从而导致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但并不代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
总结
基于上述理由,企业增资扩股而导致原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自然稀释,并不属于股东转让股权而造成;虽然被投企业资本公积有所增加,但企业并未对股东进行分配或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张湾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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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17 14: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梦游努力变强 发表于 2021-5-17 14:13
原因一
增资扩股是企业行为,是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 ...

这么多?很详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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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7 16: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增资并不是一定缴纳所得税,但也不是一定不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建议好好参考下。
http://bbs.caika.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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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7 16: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飞奔的老冯 于 2021-5-17 16:11 编辑
梦游努力变强 发表于 2021-5-17 14:13
原因一
增资扩股是企业行为,是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 ...


结论:增资并不是一定缴纳所得税,但也不是一定不缴纳。
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建议好好参考:http://bbs.caika.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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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0 23:11: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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