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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简易程序募集资金的,能否全部用于补流和偿还债务?
按照《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鉴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得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因此,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简易程序仍然需遵守补流和偿还债务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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