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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1 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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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或不违法原则
进行税收筹划.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或最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
者不违反税法,这是区别于偷、逃、欠、抗、骗税的关键。
(2)保护性原则
由于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率、征收率不是单一税率,有的税种还有不同的扣除率、出口退税率。纳税人要避免多缴税款,在兼营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时,在出口货物时,在同时经营应税与免税货物时,要按
不同税率(退税率)分别设账、分别核算(它与财务会计的设账原则不同);在有混合销售行为时,要掌握计税原则。另外,由于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抵扣制,依法取得并认真审核、妥善保管专用发票是至关重要的,对纳税人来说这都是保护性的措施,否则,不但不能减轻负担,还可能加重负担。
(3)时效性原则
时效性原则体现在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上,如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与抵扣时间、销售与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出口退税申报时间、减免税期限等,都有时效性问题;再
则,程序性税法与实体性税法如有变动,遵循“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也是时效性问题。
(4)整体综合性原则
在进行一种税的税收筹划时,还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综合衡量从小的方面说,就是眼睛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上,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是否可能多缴,因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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