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工作计划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完成代理记账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在具体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前应当编制工作计划。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和风险评估情况界定重大项目的判定标准,一般是代理记账业务的影响比较大或金额比较大。通常情况下,代理记账业务经分析判断可能会引起风险显著增加的,则视为影响比较大;业务金额预计占机构全年代理记账业务收入的2%及以上的,则视为金额比较大。代理记账机构可结合自身实际对上述比例作出合理调减,以控制经营风险。第十二条 编制工作计划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合同约定条款;(二)委托业务是否为重大项目;(三)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特点,业务性质及复杂程度、组织结构、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四)委托人执行的会计准则制度,以及以前年度的会计核算情况;(五)委托人会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归集、整理、交接的环境及条件;(六)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七)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及其技能的要求。第十三条 工作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特点、会计准则制度的选用、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情况等;(二)业务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三)初次资料交接情况,包括初次资料交接的内容、参与人员、时间及地点等;(四)初次建账情况及安排,包括初次建账的内容、人员安排及时间等;(五)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包括各阶段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方式及时间、记账完成时间、出具会计报表时间、会计档案移交时间等;(六)根据委托人情况,其他应当考虑的事项。非首次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无需包含初次资料交接情况、初次建账情况及安排等内容。对于简易业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简化工作计划。第十四条 工作计划应附委托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交由项目负责人员或质量控制人员审核批准。重大项目的工作计划,一般还应经业务负责人审核批准。第十五条 工作计划应重点审核以下事项:(一)时间安排是否合理;(二)从业人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三)合同约定的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当在必要时对工作计划作出调整。调整后的工作计划应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