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业务承接第五条 业务承接包括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和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是指对委托人所处外部环境及所在行业的一般了解和对委托人内部情况的具体了解。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是指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认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委托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协议。第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初步调查委托人经营管理状况,查询市场监管和税务相关政务网站公开信息,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经充分评估业务风险后,结合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确定是否承接此项业务。第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拟承接代理记账业务的,应当在开展工作前,与委托人就代理记账业务约定条款协商一致,并签订委托合同。第八条 委托合同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规定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业务范围及其他预期目标;(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包括使用信息系统交付财务数据的约定;(三)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四)委托业务的收费;(五)委托合同的有效期间;(六)签约时间;(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九)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委托合同统一编号,并及时归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