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已到年末,笔者发现,根据本年度计划和下年度预算安排,一些企业选择在年末购置固定资产。此时,企业需要注意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处理。 实务中,一些企业容易混淆一次性扣除时点。 对比可以看出,在会计上,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在税务上,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一次性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如果购入固定资产的当月就投入使用,则会计上计提折旧和税务上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是一致的;如果购入固定资产的当月未投入使用,则次月也开始计提折旧,但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 例如,2023年11月,M公司新购进一台机器设备,不含税金额480万元,于当月投入使用,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M公司于2023年12月,在会计上开始计提折旧,2023年折旧金额=480÷(10×12)×1=4(万元);2023年12月,可以在税务上一次性税前扣除480万元;2023年纳税调减480-4=476(万元)。 再如,2023年11月,N公司新购进一台机器设备,不含税金额480万元,于12月投入使用,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N公司于2023年12月,在会计上开始计提折旧,2023年折旧金额=480÷(10×12)×1=4(万元);2023年税务处理时折旧额为0;纳税调增4万元。2024年,N公司在会计上计提折旧金额=480÷10=48(万元);税务上一次性税前扣除480万元;纳税调减480-48=432(万元)。 因此,笔者提示年末购入固定资产的企业,关注税会差异,准确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以免产生提前扣除、错误扣除等风险。同时,应留存好相关资料以备检查,如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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