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近日,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近日发布了一则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书显示,深圳一私募高管张某某靠劳务报酬两年赚9803万,却通过虚假申报偷税3182万元,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将个人从私募基金公司获得的劳务报酬转化为经营所得,少缴个人所得税3181.84万元,构成偷税。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拟对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90.92万元。 据悉,张某某2020年至2021年将从深圳泰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泰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上海谛憬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谛憬”)、上海硕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上海硕诚”)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是偷税行为。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深圳泰智与张某某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深圳泰智、张浴波与上海谛憬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深圳泰智、张浴波与上海硕诚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等。 疑难解析 张某某为什么少缴个人所得税3181.84万元?其实主要涉及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个税目。 劳务报酬所得计入综合所得,按照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经营所得则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2020年至2021年,张某某取得财务咨询服务等劳务报酬所得9803万元,其中,2020年获得5289万元、2021年获得4514万元,均已远超两档税目最高税率的适用起点,即使采用经营所得也应该适用35%税率,与劳务报酬45%税率相差不大,而张某某实际只缴纳个税315万余元,实际税负3.2%,少缴纳个税3182万余元,由此我们猜测,张某某应该还采用了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如同一朵双生花,相似的“花朵”,不同的结果,不同的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虽然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涵盖范围有所重叠,例如医疗、咨询等领域,但其纳税税率却有显著的差异。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辨别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分辨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个人所得税法和新条例”的视频讲解: 经营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经营活动类似经营所得与其他各项所得相比,有以下特点:1、机构的稳定性;2、经营的持续性;3、(一般)不是单一个人活动,可能存在雇用关系。 初看很合理,相对于个人独立承担任务,团队合作承接任务更容易被视为经营所得。但这是否意味着个人无法产生经营所得呢? 例如,夫妻共同经营一个烧烤摊和个人经营一个烧烤摊,两者提供的服务内容相同,但因涉及人数不同而被区别对待?所以人数并非是判断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绝对标准。 一般情况下,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在分别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时,首先会审查具体服务内容是否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正列举的项目相符。例如,“书画”明确被归入“劳务报酬所得”的范畴。因此,自然人提供书画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很大程度上将被认定为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更重要的还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核心区别点在于: 核心区别点 劳务报酬所得是基于个人提供直接劳务或服务获得的收入,而经营所得则是由个人参与经营活动或管理特定业务所获得的收入。 劳务报酬所得对应的交付物是劳务,通常与个人提供的具体服务或劳动有直接关联,例如,某人为提供特定的服务、技能或劳动而获得报酬,比如一次性的服务、咨询、设计等。这种收入对应于个人直接付出的努力和时间,其收益与个人的工作、专业技能直接相关。 而经营所得对应的交付物是成果,通常涉及更广泛的商业活动。这种所得通常涉及更广泛的商业活动,其交付物是一种结果或成果,而不仅仅是个人提供的具体服务或劳动。例如,一个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从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入,这种收入可能是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投资收益等的结果,与一个完整的商业运作和管理相关。 同时还可以结合以下几点进行参考,综合判断: 1、是否是合同签署主体以及对外履约主体; 2、是否是否存在商业计划、投资、风险承担等经营活动的特征; 3、是否存在一个连续、持续的咨询业务,而不仅仅是零星或偶发性的服务提供。 4、是否有建立起一定的组织结构,例如是否有员工或合作伙伴参与服务提供。若有团队、公司结构来支持咨询服务的提供,更有可能被视为经营所得。 5、是否有多个客户、合同或项目,并且这些合同或项目具有较长期的连续性。有多个客户或长期合同可能暗示着一种商业经营模式,而不仅仅是一次性的劳务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