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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供货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贵公司交货误期被外方索赔,贵公司通过协商收到的赔偿金,不是因提供经营业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无需开具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物租金、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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