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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21年1月,自然人张某将持有A公司的股权(股权原值为100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其儿子小张,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现在,小张拟将该股权转让他人。
基层税务机关答复认为:小张持有A公司的股权原值是0元,小张转让该股权的成本为0元。
我认为:小张0元受让A公司股权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67号文)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张某与小张是父子关系,具备67号文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小张持有A公司股权的原值为100万元,可在小张转让该股权时作为成本予扣除。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第十七条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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