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分割单是什么?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支出的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相当于一张自制原始凭证。
(2)应税行为分割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保存发票的企业: 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 以保存发票的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非应税行为分割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 1.保存外部凭证的企业: 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 以保存外部凭证的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补充举例】甲公司从乙公司租用办公室办公,约定分摊使用水电费用,并按月支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属于保存发票的企业,如果采用分摊模式: 1.乙公司属于保存发票的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甲公司属于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乙公司(保存发票的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当然也可以采用转售模式:即按实际用量结算水电费属于转售应税货物,乙公司按照电的适用税率/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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