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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股东成立专门企业向境内公司借款用于增资,为外汇便利性再由个人进行多次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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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30 16:4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股东天津海天汇荣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天汇荣”)目前持有发行人18.06%股份,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2017年5月,海天汇荣拟以3,125万元认购发行人的新增注册资本,因外汇管制原因无法完成对发行人的实缴出资;2019年12月,海天汇荣向境内企业上海丽河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河森”)借入境内人民币资金3,128.97万元,用于完成对发行人的实缴出资。

(2)本次申报前海天汇荣以发行人的分红款向丽河森偿还借款1,310万元;2023年6月,海天汇荣的主要出资人叶承智分别在境内向丽河森偿还700万元,偿还币种为人民币;2023年7月,叶承智在境外向丽河森的主要股东古丽偿还剩余借款1,118.97万元,偿还币种为港币。

请发行人:

(1)结合相关外汇法律、法规的出台背景、时间以及具体执行情况,进一步说明2017年5月海天汇荣因外汇未能结汇原因导致无法向发行人实缴出资的合理性,其他公司同期是否存在类似案例;目前相关外汇管理规则的执行情况。

(2)结合境外个人的相关外汇资金管理规定,说明叶承智、叶承圣通过海天汇荣向发行人出资的必要性,未直接向发行人增资的原因。

(3)说明由叶承智向丽河森以及在境外向古丽偿还借款的原因,丽河森是否不具备境外银行开户条件,2023年6月、7月的借款偿还事项是否已签署多方协议,是否不存在争议。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针对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海天汇荣出资借款的偿还事项履行的核查程序、取得的核查资料以及核查结论。

回复:

一、结合相关外汇法律、法规的出台背景、时间以及具体执行情况,进一步说明2017年5月海天汇荣因外汇未能结汇原因导致无法向发行人实缴出资的合理性,其他公司同期是否存在类似案例;目前相关外汇管理规则的执行情况

(一)结合相关外汇法律、法规的出台背景、时间以及具体执行情况,进一步说明2017年5月海天汇荣因外汇未能结汇原因导致无法向发行人实缴出资的合理性,其他公司同期是否存在类似案例

1、结合相关外汇法律、法规的出台背景、时间以及具体执行情况,进一步说明2017年5月海天汇荣因外汇未能结汇原因导致无法向发行人实缴出资的合理性  
根据海天汇荣提供的相关银行流水凭证及对叶承智的访谈结果,2017年5月,香港永久居民叶承智与其同胞兄弟叶承圣决定通过海天汇荣以增资方式入股发行人,并于同月向海天汇荣汇入部分港币资本金,但受制于当时的外汇管制等客观因素,其对海天汇荣的港币出资无法结汇并用于对发行人的出资。具体情况如下:

在我国施行外汇管制的背景下,根据当时适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实施日期2015年6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实施日期2016年6月9日)等规定,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因此,在实践中,如果经营范围内不包括“投资”字样,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无法将资本金原币划转或者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同时,为规范金融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实施日期2016年4月12日),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投资管理”等字样。

根据上述规定,海天汇荣作为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无法添加“投资”或近似表述,因此无法将资本金原币划转或者结汇用于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综上,2017年5月海天汇荣因外汇未能结汇原因导致无法向发行人实缴出资具有合理性。

2、其他公司同期是否存在类似案例  
经检索,类似案例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相关情况

1

利欧股份(股票代码:002131)

根据利欧股份2015年申请重大资产重组时披露的公开文件,标的公司智趣广告之股东迹象信息在2014年8月认缴智趣广告出资后,因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不得以资本金结汇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因此由其关联公司向智趣广告向提供资金支持,并约定在其股权投资实现现金注入前,智趣广告实际享有上述资金的使用权。

2

王府井(股票代码:600859)

根据王府井2016年非公开股票申请文件,根据当时生效的《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因此郑州王府井商业不得已于2013年7月自香港股东取得的增资款向王府井偿还股权转让款,需要郑州王府井商业另筹资金。

3

科锐国际(股票代码:300662)

根据科锐国际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开文件,根据2008年8月29日颁布并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及2011年7月18日颁布并于2011年8月11日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合称“142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在结汇过程中,除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其他资本金项下的结汇,均需要提供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以及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4

和舰芯片制造(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终止审核)

根据和舰芯片制造(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舰芯片”)2019年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开文件,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联华电子(和舰芯片控股股东)通过增资和舰芯片后再转投资厦门联芯(和舰芯片子公司)存在限制,因此联华电子选择通过其境外全资孙公司联华微芯而不是发行人持有厦门联芯超过50%的股权,并于2017年1月和12月由其境外全资孙公司联华微芯受让和舰芯片所持有厦门联芯50.7246%出资权。

5

北京深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在审企业,以下简称“深演智能”)

根据公开披露文件,深演智能存在股东通过境内借款并境外还款以筹集人民币资金用于出资的情形。深演智能实际控制人黄晓南及其一致行动人谢鹏在缺乏人民币资金的情形下,为履行对深演智能持股平台的出资义务,于2015年通过境内借款方式筹集人民币资金,并于当年度在境外归还了相应资金。

注:上表第1-3项案例存在因外汇未能结汇原因导致无法向投资企业实缴出资类似情形时,系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已于2015年6月1日废止),与海天汇荣增资入股适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使用。

(二)目前相关外汇管理规则的执行情况

为优化外汇管理措施、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我国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汇发28号文”)等规定,根据汇发28号文的规定及对商业银行的咨询结果,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汇发28号文于2019年10月23日实施后,就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而言,经营范围内不含“投资”字样对其利用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等事宜已不再构成法律障碍。针对上述事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10月25日举行的“优化外汇管理措施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吹风会”亦有介绍。

二、结合境外个人的相关外汇资金管理规定,说明叶承智、叶承圣通过海天汇荣向发行人出资的必要性,未直接向发行人增资的原因

2017年5月,叶承智、叶承圣通过海天汇荣入股发行人。根据当时适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等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时适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修订)》等外商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香港永久居民叶承智、叶承圣利用外汇直接向发行人出资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相关税收优惠协议,叶承智、叶承圣通过设立海天汇荣出资发行人,可以享受其因股权交易交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税收优惠,在税务筹划层面,较叶承智、叶承圣直接出资发行人的投资方案更具优势。因此,叶承智、叶承圣决定通过设立海天汇荣出资发行人。

综上,2017年5月,香港永久居民叶承智、叶承圣利用外汇直接向发行人出资虽不存在法律障碍,但考虑到税务筹划等因素,叶承智、叶承圣决定通过设立海天汇荣出资发行人。

三、说明由叶承智向丽河森以及在境外向古丽偿还借款的原因,丽河森是否不具备境外银行开户条件,2023年6月、7月的借款偿还事项是否已签署多方协议,是否不存在争议

(一)丽河森与海天汇荣之间借款、还款情况

根据对叶承智、古丽、海天汇荣、丽河森的访谈结果,查阅海天汇荣与丽河森的《借款协议》与海天汇荣、叶承智、叶承圣、古丽、吴平相、丽河森出具的声明以及相关资金流水凭证,为助海天汇荣按时完成对发行人的实缴出资义务,2019年12月,海天汇荣的境外出资人叶承智向其境内的朋友古丽借款,并最终由古丽实际控制的企业丽河森与海天汇荣签署《借款协议》并由丽河森向海天汇荣提供借款共计人民币资金31,289,672元,该笔借款为无息,借款期限为5年,自海天汇荣实际提款之日(2019年12月)起算,海天汇荣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收入及经营情况制定具体的还款计划。

针对上述丽河森向海天汇荣提供的3,128.97万元借款,截至本落实函回复出具之日,海天汇荣已向丽河森完成足额清偿。具体还款情况如下:

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还款金额

2020年12月至2022年7月

海天汇荣向丽河森偿还,偿还资金的来源为海天汇荣于2020年至2022年期间自发行人获取的分红款(共计1,681.18万元分6笔支付),币种为人民币,收款方为丽河森

1,310万元(分8笔支付)

2023年6月

海天汇荣的合伙人叶承智代海天汇荣向丽河森偿还,偿还资金来源为叶承智境内自有资金,币种为人民币,收款方为丽河森

700万元

2023年7月

海天汇荣的合伙人叶承智代海天汇荣向古丽离岸账户支付,偿还资金来源为叶承智自有资金,币种为港币

1,253万港币

注:2023年7月,海天汇荣仍余1,118.97万元尚未偿还。因综合考虑汇兑损益等因素,经债权人丽河森及其出资人古丽、吴平相与债务人海天汇荣及其出资人叶承智、叶承圣协商一致,最终还款金额对应港币金额1,253万港币,由海天汇荣的合伙人叶承智代海天汇荣向古丽离岸账户支付。

(二)由叶承智向丽河森以及在境外向古丽偿还借款的原因,丽河森是否不具备境外银行开户条件

1、叶承智代海天汇荣向丽河森偿还的原因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及对相关外汇管理局、相关商业银行的咨询结果,海天汇荣以资本项目外汇收入(资本金、外债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用于偿还与丽河森等非关联民间主体之间的借款,因不属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无法办理外汇结汇。此外,根据海天汇荣出具的文件,报告期内海天汇荣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业务,除投资发行人外,无其他对外投资。海天汇荣现有资产主要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海天汇荣将自发行人获取的分红款已主要用于向丽河森偿还借款及用于为其合伙人叶承圣、叶承智代扣代缴所得税,近期缺少可用于还款的现金资产。因此,海天汇荣因缺少境内资产无法利用现有资产向丽河森还款,且亦无法自叶承智、叶承圣取得外汇收入办理结汇向丽河森还款,海天汇荣向丽河森还款的可行性较小。

为尽快完成海天汇荣与丽河森之间的借款清偿事宜,同时考虑到海天汇荣近期直接向丽河森还款的可行性,经海天汇荣及其出资人叶承智、叶承圣(叶承智胞兄),丽河森及其出资人古丽、吴平相(古丽之母)书面确认,海天汇荣的主要合伙人叶承智决定代海天汇荣向丽河森偿还借款。

2、叶承智代海天汇荣在境外向古丽偿还借款的原因,丽河森是否不具备境外银行开户条件  
根据前文所述,考虑到海天汇荣近期直接向丽河森还款缺乏可行性,因此海天汇荣的主要合伙人叶承智决定代海天汇荣向丽河森偿还借款。2023年6月,叶承智将境内可用现金资产700万元用于代海天汇荣向丽河森还款后,因缺乏向丽河森偿还剩余1,118.97万元借款的境内可用现金资产,经海天汇荣及其出资人叶承圣、叶承智,丽河森及其出资人古丽、吴平相书面确认,各方同意由叶承智以其自有港币资金偿还剩余借款。

根据《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第四条的规定,境内机构申请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二)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三)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四)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五)因业务上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同时,根据该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以及向外汇管理局咨询的结果,丽河森需向外汇管理局提交境外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外汇管理局将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后,丽河森方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丽河森是否具备境外银行开户条件最终需以外汇管理局实际批准结果为准。就境外自然人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仅规定了境内机构申请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应满足的条件,境外自然人无需取得外汇管理局的事先批准即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考虑到丽河森在境外开立银行账户的开立条件、流程较境内自然人开立境外账户相对复杂以及丽河森作为境内企业短期内没有境外资金需求,因此,为尽快完成海天汇荣与丽河森之间的借款清偿事宜,经海天汇荣及其出资人叶承圣、叶承智,丽河森及其出资人古丽、吴平相书面确认,同意由丽河森实际控制人古丽开立境外账户以接收相关还款。

综上所述,经综合考虑海天汇荣直接向丽河森还款缺乏可行性、叶承智境内现金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借款以及境外开立账户的便利性等因素,海天汇荣及其出资人叶承圣、叶承智,丽河森及其出资人古丽、吴平相同意,由叶承智代海天汇荣在境外向古丽偿还借款。

(三)2023年6月、7月的借款偿还事项是否已签署多方协议,是否不存在争议

关于上述2023年6月、7月的叶承智代海天汇荣在境外向古丽偿还借款事项,海天汇荣、叶承智、叶承圣、古丽、吴平相、丽河森已签署《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确认对相关借款及还款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

此外,海天汇荣、叶承圣、叶承智、丽河森、古丽、吴平相已出具书面声明,确认海天汇荣将剩余债务1,818.97万元无偿转移至叶承智(即改由叶承智向丽河森及其指定收款方古丽偿还该等剩余债务)系相关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导致无效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导致可撤销的情形,相关债务转移安排真实、合法、有效;上述借款及还款事宜符合各方约定,各方对上述借款及还款事宜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债权人丽河森及其出资人古丽、吴平相与债务人海天汇荣及其出资人叶承圣、叶承智已就2023年6月、7月的借款偿还事项签署多方协议,并出具书面声明,对上述借款及还款事宜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

四、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及就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海天汇荣出资借款的偿还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实施日期2015年6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实施日期2016年6月9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实施日期2016年4月12日)等相关外汇法律、法规,确认2017年5月海天汇荣因外汇未能结汇原因导致无法向发行人实缴出资的合理性;

2、查阅同期A股上市公司/在审企业类似案例,了解因外汇管制未能结汇的情况;

3、查阅《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则,电话咨询相关商业银行,了解目前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执行情况;

4、查阅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其与地方主管部门签署的税收优惠协议,了解叶承智、叶承圣通过海天汇荣向发行人出资的必要性以及未直接向发行人增资的原因;

5、访谈叶承智、古丽、海天汇荣、丽河森,查阅海天汇荣与丽河森的《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与海天汇荣、叶承智、叶承圣、古丽、吴平相、丽河森出具的声明以及相关资金流水凭证,了解海天汇荣向丽河森借还款情况以及叶承智代海天汇荣在境外向古丽偿还借款的原因,并确认各方对相关借款及还款事宜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6、查阅《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电话咨询外汇管理局,了解丽河森是否不具备境外银行开户条件;

7、现场陪同古丽至境外银行开户,查阅古丽境外银行账户的账户信息,核查古丽境外银行账户的开户情况;

8、查阅发行人、海天汇荣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及合伙协议,了解发行人与相关主体的出资变更情况;

9、查阅发行人历次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相关资金支付凭证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梳理历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受让方、转让价格和历次增资的具体情况;

10、访谈发行人各股东,并查阅发行人各股东出具的调查表、承诺函,了解发行人及其股东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1)根据当时适用的外汇法律、法规的规定,2017年5月海天汇荣因外汇未能结汇原因导致无法向发行人实缴出资具有合理性;(2)经检索,就海天汇荣因外汇未能结汇情形存在类似案例;(3)目前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2、根据当时适用的外汇管理及外商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7年5月,香港永久居民叶承智、叶承圣利用外汇直接向发行人出资虽不存在法律障碍,但考虑到税务筹划等因素,叶承智、叶承圣决定通过设立海天汇荣出资发行人;

3、(1)由叶承智向丽河森以及在境外向古丽偿还借款,系综合考虑海天汇荣直接向丽河森还款缺乏可行性、叶承智境内现金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借款以及境外开立账户的便利性等因素,并已取得海天汇荣及其出资人叶承圣、叶承智,丽河森及其出资人古丽、吴平相的共同同意;(2)丽河森在申请并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丽河森是否具备境外银行开户条件最终需以外汇管理局实际批准结果为准;(3)债权人丽河森及其出资人古丽、吴平相与债务人海天汇荣及其出资人叶承圣、叶承智已就2023年6月、7月的借款偿还事项签署多方协议,并出具书面声明,对上述借款及还款事宜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

4、截至本落实函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设置任何担保权益、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不存在代持等未披露的股份安排,不存在涉及股份的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5、针对丽河森向海天汇荣提供的3,128.97万元借款,截至本落实函回复出具之日,海天汇荣已向丽河森完成足额清偿,其中,1,310万元偿还资金的来源为海天汇荣自发行人获取的分红款,币种为人民币,偿还主体为海天汇荣,收款方为丽河森;700万元由海天汇荣的合伙人叶承智代海天汇荣向丽河森偿还,偿还资金来源为叶承智境内自有资金,币种为人民币,收款方为丽河森;剩余1,118.97万元由叶承智代海天汇荣在境外向古丽支付,偿还资金来源为叶承智自有资金,币种为港币。海天汇荣、叶承圣、叶承智及丽河森、古丽、吴平相已就前述借款清偿事项签署文件进行书面确认,各方对此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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