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理财产品 12.1. 总额和净额 《2022年上交所计监管动态》问题【理财产品现金流量表列报问题】:大额短期理财产品持有期间,购买和赎回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按净额列报还是总额列报?
案例:A公司为非金融上市公司,20X1年当年度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频繁滚动购买理财产品,合计购买总额11亿元,其中持有天数60天以内的理财产品占比90%,A公司将金额大于500万且持有天数60天以内的理财产品的购买和赎回产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在现金流量表投资活动中按照净额法列报,其他理财产品的购买和赎回按总额法列报。如果净额法列报的短期理财产品的购买和赎回变更为总额法列报,将导致A公司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支付的现金”和“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同时增加10亿元。对于上述大额短期理财产品持有期间,购买和赎回产生的现金流量,A公司是否可以将其按净额列报还是应总额列报?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规定,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可以按照净额列报。对于“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企业会计准则没有统一的标准。 实务中,非金融上市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采用净额法和总额法列报方式均存在,只是大多数采用总额法。上市公司在考虑现金流量列报时,应该结合交易习惯、购买金额、频率等因素综合考虑,认为采用净额列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且更有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现金流情况的,一般情况下应一贯执行,并充分披露。此外仍需注意的是,尽管公司现金流量表中部分理财产品选择按照净额法列报,但是在年度报告“委托理财总体情况”等相关部分仍应充分披露当年度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包括产品类型、总体金额等信息。 《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指出:“个别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购买和赎回理财产品产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在以前年度按总额列报,本期改为净额列报,但未披露该变更的事实和理由,未披露理财产品投资是否满足净额列报要求的相关分析判断”。 12.2. 到期赎回 视野论坛问题: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理财产品到期收益的现金流是计入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还是计入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陈版:到期时与本金一并收回的投资收益,其现金流一般是作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列报。 13. 净额法 根据CAS31号第五条的规定,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下列三类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对此,《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例举了几种情况:证券公司代收的客户证券买卖交割费、印花税等,旅游公司代游客支付的房费、餐费、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门票费、票务费、签证费等。这些项目由于周转快,在企业停留的时间短,企业加以利用的余地比较小,净额更能说明其对企业支付能力、偿债能力的影响;反之,如果以总额反映,反而会对评价企业的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分析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产生误导。 视野论坛问题:企业间临时的资金拆借可否以净额列示? 答:不可以,这不符合上述三类业务(参考陈版观点)。证监会在《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提到:“部分上市公司将其发生的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往来款、保证金、理财产品等不符合净额列报的现金流量按收支净额予以列示”。
14. 政府补助 财政部在《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中明确规定:“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
不过,对于政府文件明确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的政策性拨款,属于国家的资本性投入,计入筹资活动的现金流似乎更合适(参考陈版观点)。 15. 关于退税 CAS31号准则规定,企业缴纳的税费款项在现金流量表中一般列报在“支付的各项税费”。关于退税,常见的有两种情况,一是退回多缴纳的税款,通常作为“支付的各项税费”的抵减项,例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税务机关退回多缴纳税额;二是增值税留抵退税、出口退税等情况下,通常列示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
根据财政部的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将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列示”。
16. 职工薪酬 财政部会计处理答疑: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第十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列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本期实际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如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代扣代缴员工个税、工会经费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
17. 残疾人保障金 财政部会计处理答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的相关规定,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计入“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18. 资本化利息 财政部会计处理答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16〕3号)的相关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19. 租赁费用和租赁保证金 财政部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规定,根据CAS21号租赁准则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将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租赁准则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付款额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付款额以及未纳入租赁负债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企业支付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租赁准则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相关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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