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1-6-23 13: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优势一:控制权
对于一般的民营企业而言,企业创始人对掌握公司控制权的需求是毋庸置疑的,而将有限合伙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操作,可以有效地将重大决策投票权集中于企业创始人或老板。就间接持股而言,有限合伙型持股平台相较于公司型持股平台而言,其明显优势在于不受《公司法》的约束,有很大的自由约定空间。如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普通合伙人(GP),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关涉经营管理等的重大决策权集中于GP,则可以较小的出资,牢牢掌握控制权。
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有限合伙人(LP)的权利无法保障呢?答案是否定的。
1. 知情权
可以约定由GP定期向LP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保障LP对合伙企业享有知情权。(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
2. 查账权
LP作为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
3. 利润分配权
LP对于决策、投票权发挥的作用可能比较有限,但是可以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有关利润分配的时间、比例等。(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优势二:高效决策
以公司型持股平台为例,其完整的治理结构包含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召开会议必须一一通知到位。【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试想一下,一旦公司做出任何决议都要通知几十号员工股东,并一一签字,这将是多么大的管理成本!
选择有限合伙则就避开了这一问题,精简的治理结构使得公司能够轻装上阵、高效决策,更加精准地把握商机,取得竞争优势!
优势三:避免双重征税
税赋成本是股权激励在方案设计阶段着重考虑的因素。以公司型持股平台为例,在利润分配时,虽然持股平台从母公司分配利润免税,但是转让或减持时先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双重税)。
如将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合伙企业从母公司分得的利润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在合伙人层面按照股息、红利所得20%的税率缴纳即可。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为鼓励本地区合伙企业,在税收方面有进一步的让利政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