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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付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一)《政府会计制度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1、本科目(预付账款)核算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2、本科目(预付账款)应当按照供应单位(或个人)及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预付账款,还应当在本科目所属基建项目明细科目下设置“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其他预付款”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二)预付款项的性质1、预付款项是按照合同的规定,预付给供货单位的购货款或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和材料款,通常是用商品(物资)、劳务或完工工程来清偿的;2、预付账款对应的所购建的工程、商品(物资)或劳务尚未完成或取得,或是尚未达到完工、验收的完全结清账款的条件;3、预付账款一般包括预付的货款、预付的购货定金、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等。
二、“在途物品”科目的核算内容《政府会计制度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1、本科目(在途物品)核算单位采购材料等物资时货款已付或已开出商业汇票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2、在途物品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1)单位购入材料等物品,按照确定的物品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2)所购材料等物品到达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库存物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物品”科目,按照物品采购成本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使得入库物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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