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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在税务系统被登记为财务负责人【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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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28 14:3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1月18日,张三以姓名权侵权为由起诉A房地产公司和H区税务局,张三称,其于2017年1月到A公司工作,岗位是出纳,工作职责并没有会计报税的业务,更不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2017年A公司在H区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在税务系统中显示,2017年5月到2018年9月期间,张三为A公司的报税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此情况,张三表示与实际情况不符。

因为张三从来没有为A公司报过税,也不是什么财务负责人,只是一名出纳,对于自己被登记为财务负责人的事情,完全不知情。

张三认为,2018年8月14日前,H区税务局与A公司串通冒用其姓名 进行报税事项,牟取非法利益。H区税务局将其姓名登记为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属于侵犯了其姓名权的行为,要求H区税务局删除与其相关的登记记录、报税材料和账目票据。

H区税务局庭审中辩称:

1. 根据税务局的记录,从A公司将张三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开始,张三本人就进行过相关现场信息采集。

2. 2018年2月9日,A公司向税务局申请变更登记将办税人员由张三变为他人。2018年8月14日,A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将财务负责人由张三变更为他人。2019年4月23日,A公司再次申请变更登记,将张三列为监事,此后,A公司再未进行与张三相关的变更登记。

3. 直到2021年1月18日,张三以姓名权侵权为由起诉A公司和H区税务局,H区税务局才了解内部股东之间存在矛盾,进而进行了公司人员和办税人员的变更。

2021年3月31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一审法院认定张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调整范围,驳回张三的起诉。

张三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2021年7月18日,中院驳回了张三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分析与总结

案例中,张三的请求被驳回了,从这简短的信息以及说到的股东矛盾,我们可以合理推测,张三应该属于某一方股东或者派出的人员,其可能默认了自己被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另外,他之所以起诉要求删除之前的申报信息,有可能知道之前的申报信息是有偷税等违法行为,不想为此承担责任。

一、H区税务局是否侵犯了张三的姓名权?

如果你办过相关的登记信息就会知道,这些登记是需要企业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因为张三认为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所以这个问题就需要先讨论,H区税务局对于企业提交的资料,要不要做实质审查,具体到本案例中,企业提交资料说财务负责人是张三,税务局要不要去核实这个信息?还是说只是做形式审查,只需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记载的事项合法合规?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只需要做形式上的审查,而不需要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所以,A公司申报材料上写的张三是财务负责人,H区税务局并不需要去核实这个是否为事实,这不是它的职责,如果它这个也要核实,那又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不说很难核实,效率肯定是会受到影响。

张三说自己从来没有去税务机关报税,这并不影响A公司将张三登记为报税人员,因为这具体报税的人员,并不需要是财务负责人自己来报,可以是在税务机关采集过身份证信息和本人照片的其他人员。

因此,从以上来说,H区税务局并不侵犯张三的姓名权。另外,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和盗用、假冒他人的姓名。本案例中,H区税务局履行职责时,并未实施这些行为,故而不构成对张三姓名权的侵权。

二、张三要求H区税务局删除税务登记记录、报税材料和账目票据的请求是否合理?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规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张三对冒用信息不知情,且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无人有异议时,才可以将相关登记删除。

而本案例中,并不满足撤销登记的条件,张三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足,并不能证明其对登记的事情不知情,所以张三的上述请求不合理。

三、法院为何认为张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法典》的调整范围?

法院的判决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是法院认为税务机关进行行政登记的行为不应提起民事诉讼;其二,对于张三的诉讼请求,只有在行政诉讼中才能够实现。

在一般姓名侵权的民事诉讼案件中,法院只能判决支持冒名人协助被冒名人撤销登记的请求,并不能直接作出撤销税务登记的判决。


结语

在税务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形式上就是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的人。企业员工与企业荣辱与共,如果出现问题,“财务负责人”自然也跟着“共度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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