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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日形成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在随着资产折扣摊销逐步转回时,对应的递延所得税的科目是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不会影响商誉和资本公积。
Q6:【财税】总公司A计划在分公司B与全资子公司C之间划转B全部资产负债人员后,以分公司B净资产向全资子公司C增资,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公司A计划将分公司B的全部资产负债人员全部转到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C中,A以B的净资产向C增资的形式。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C社:100%控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Q7:【财税】境内公司分红给股东开曼公司或BVI公司,和分红给香港公司再分给开曼公司或BVI公司,在税收方面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在这方面如何约定?设置这种红筹架构在避税方面是如何操作的?
老师好,两个外籍人员设立BVI公司再投资设立开曼群岛的公司(香港上市主体),同时再设立香港企业,香港企业投资设立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请问:如不设置香港公司架构的情况,境内公司分红给开曼群岛公司或BVI公司,与设置香港公司的情况,境内公司分红回香港公司,在税收方面的主要区别。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在这方面是如何约定的?设置这种红筹架构在避税方面是如何操作的?谢谢。
C社:在涉及跨境投资和红筹架构的情况下,税收安排和避税操作是非常复杂的,需要仔细考虑和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律师。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一些主要区别和原则:1.分红给开曼群岛公司或BVI公司:如果境内公司将分红支付给开曼群岛公司或BVI公司,这些国际公司一般享受较低的税率或免税优惠。然而,境内国家可能会采取一些防止利润转移的措施,如关联交易定价规则、反避税规定等。2.分红回香港公司:如果设置了香港公司作为中间架构,境内公司分红给香港公司,然后香港公司再分红给开曼群岛公司或BVI公司,可以利用香港的低税率和双重税收协定。根据香港与境内国家的双重税收协定,香港公司可能享受较低的源泉税率或免税优惠。大陆分香港有机会争取5%优惠税率,申请不到的话是10%,现在香港设个壳公司比较难申请到优惠税率了,以前松。3.税收安排和避税操作:红筹架构的税收安排和避税操作需要严格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规定。在操作上,需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避免人为设置虚假交易或人为操纵价格,以避免被认定为利润转移和避税行为。4.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内地与香港之间有《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双方约定了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信息交流的原则。具体的税收安排还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双方之间的协议。
需要强调的是,税收安排和避税操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定制化设计,以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在进行这种复杂的架构设计时,建议寻求专业税务顾问或律师的帮助,确保纳税义务的合法降低,同时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规定。
Q8:【财税】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财务、采购、人事等支持,向子公司收取费用,开票税目是什么?子公司可否凭票抵扣企业所得税?
老师您好咨询一下:母公司因为向子公司提供财务、采购、人事等支持,向子公司收取服务费(母公司人员工资及一些固定办公费用),母公司开票的税目是什么?子公司是否可以凭票抵扣企业所得税?
C社:你好!可以开劳务费或服务费,可以抵扣所得税。国税发〔2008〕86号: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Q9:【投行】IPO交叉持股认定标准是什么?如何清理?审核边界是什么?
老师,请教一个问题:IPO过程中交叉持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正常情况下公司A和公司B互相持股算交叉持股,(1)但是如果两个公司不持有对方股份,而是两个实控人同时都持有A和B股份算不算交叉持股;(2)如果A持有B的股份,且B的实控人持有A的股份,这个算不算?(3)实务中交叉持股的的审核要求边界是什么,一般什么样的情况都需要在IPO前清理?(4)清理的方式通常有哪些?
C社:首先,就现行IPO交叉持股的认定标准而言,详见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北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1年内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各板块基本雷同,北交所有些许不同,还规定“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由上可知,监管关注的是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其次,就具体情形而言,您说的第1、2不算交叉持股的情形,但如果其中1家公司是IPO主体,则都满足“资产完整,人员、业务、财务、机构独立”俗称的五独立条件。第三,清理的方式如股权转让等。
Q10:【审计】军工行业暂定价合同的形式是怎样?
老师,您好!军工行业普遍存在暂定价的情形,暂定价合同是一个盖有合同专用章的正式书面合同吗,还是说一个一个盖有业务章的定价单也可以?
C社:军工业务应该需要招投标,需要有正式的书面合同,即使是暂定价。之后有价格调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一个个的定价单只是基于合同的订单不能替代合同,合同会有详细的履约权利和义务、结算、违约责任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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