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补偿金即n,按照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进行计算。标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公司每月给员工发放的应发工资进行计算,即税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经济补偿金的四种适用情形 1、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1.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员工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即辞退,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辞退试用期员工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比如:约定过试用期、告知过试用期录用条件;进行过考核、考核的依据及结果;不符合试用期标准的表现要有证据佐证,该评价表要员工签字认可等。 2.公司可以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的规章制度需要在公司进行公示和宣导,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需要公司领导和员工推举出来的几名代表一起开会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召开培训会议,对员工开展培训讲解,培训会议需要与会人员签署会议签到表,培训讲解之后让员工签署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签字确认书,然后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的条款才能对员工生效。另外,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需要公司拿出证据证明。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因此,公司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签的情况下,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公司需支付一倍经济补偿金,即n的情形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如不予续签,或者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签,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需要支付一倍经济补偿金。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需支付n+1的情形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公司仅在上述三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其他情形均不适用。另外,公司可以选择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并支付一倍经济补偿金,让员工在公司多待一个月,多发一个月工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选择直接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并支付一倍经济补偿金,然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两种方案的补偿金都是一样的,区别在于公司是否想要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4、公司需支付2n的情形 公司没有法律规定的合法理由,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公司需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2n的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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