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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解散是否必须进行清算?是否必须出具清算报表?(不走破产程序)
查了相关规定,仅看到原《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第三十六条 企业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扭亏目标,并且无法实行合并的,以及因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在保证清偿债务的前提下,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予以解散。企业解散,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成立的清算组进行清算。这里只说到清算组的问题,但没有说具体清算报表、报告及审计事项?如该企业当时未制作清算报表,也未进行过清算审计,是否存在与其他文件相抵触的情形?如有,具体文件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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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五十九条: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经营的,或者经投资者决议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清算财产变卖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投资者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人通告。其中,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清算报告应当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相关解读(财政部原企业司):
[解读]本条是关于企业清算财务管理的规定。
(一)企业清算及其原因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时,为结束债权、债务和其他各种经济关系,保护债权人、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由专门的工作机构依法对企业财产进行清查、估价、变现,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导致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无数企业发展、壮大,无数企业被淘汰,走向清算。清算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
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无论何种形式的解散,都需要进行清算。
2.企业合并与兼并。因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变化而出现的兼并、合并等事项,均会造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对被合并的企业应当在财务上进行清算,或者一个企业兼并其他企业,应当对被兼并的企业进行清算。
3.企业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4.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
(二)企业清算的类型
1.按原因的不同,企业清算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解散清算按经营期限是否届满,分为按期自动解散和提前被迫解散。还可按企业法人地位终止的程度,分为完全解散清算和非完全解散清算。破产清算按判断的不同标准,分为事实上的破产和法律上的破产。
2.按意愿的不同,企业清算包括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自愿清算是企业或其投资者自愿终止企业而进行的清算。强制清算是由法院以法律裁决形式宣告企业终止或者政府主管机关以行政决定形式,强制要求企业终止而进行的清算。
3.按程序的不同,企业清算又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企业自行确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处理清算事务,法院和债权人不直接干预的清算。特别清算是指不能由企业自行组织,而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预并进行监督的清算。
(三)企业清算的一般程序
企业清算是企业终止时的一项法律程序,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确定清算人。企业终止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确定清算人,由清算人依法管理企业的各项资产。
2.发布清算公告。清算人应当在清算事项确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依法在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其债权。
3.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人对清算企业拥有的债权要组织收回,确实不能收回的坏账要予以核销。在清查过程中发现被不正当处理的财产,要依法收回。对不能直接以实物方式或者以权利方式偿付债权人或分配给投资者的财产,要组织变现。
4.处理未了结业务。在清算前已经发生的业务,清算人认为继续执行不会给企业带来损失,且在清算期间能够完成的,可以继续执行。否则,清算人可以终止合同,并将对方列入企业的债权人范围。
5.清缴所欠税款。清算前所欠税款和清算所得应缴的所得税,清算人应当在支付清算费用、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金后的剩余财产中支付。
6.清偿债务。企业清算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金、所欠税款后,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7.分配剩余财产。企业清算终了,清算净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按照投资者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如果是国有企业,子公司实施清算所得净收益,投资者按比例分享的份额扣除其对子公司投资的差额,作投资收益(损失)处理;对母公司实施的清算,所得净收益全部上缴主管财政机关。
8.提出清算报告,造具清算的各种财务账册,办理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四)依法破产清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申请破产清算。依法破产清算的基本程序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破产申请阶段;二是重整、和解阶段;三是破产清算阶段。现就破产清算阶段的主要操作程序概括如下:
1.指定管理人。对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2.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经审查后编制债权表。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3.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不超过9人的债权人委员会,其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4.破产宣告。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同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5.破产财产的变价。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以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在实践中,破产财产的变卖底价,应当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6.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的,先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费用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即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未受偿的债权或者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8.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破产终结的裁定,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除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外,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五)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清算
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对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作出了一些特别的政策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在2007年6月1日之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据此,对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以及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金属和核工业矿山、军队保障性企业,暂时可以继续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l号)等文件精神,主要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破产财产的处置。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在支付安置职工的费用后,其剩余部分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按比例清偿债务。
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人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省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受单位安置。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3.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对破产企业职工,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破产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费用部分的资产,可以通过改制方式组建新企业,并安置职工再就业。
(六)企业清算报告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明确提出,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账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由清算组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存;无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或者股东保存。因此,企业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将清算结果向全体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通告。其中,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清算报告应当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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