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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85)]背景:A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租入光伏组件等设备,然后需要经过1-2年的项目建设和安装,才可以整体完成发电上网。
一、在建期的核算
即使在新租赁准则下,如果在取得租赁物时,该租赁物本身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则也可以在“使用权资产”科目下设置“在建”明细科目核算,对此暂不计提折旧,直到该工程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完工后,“使用权资产-在建”转入正常的“使用权资产”并按租赁年限和其自身可使用年限中的较短年限内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提出,在某些情况下,承租人可能在租赁期开始前就发生了与标的资产相关的经济业务或事项。例如:租赁合同双方经协商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标的资产需经建造或重新设计后方可供承租人使用;根据合同条款与条件,承租人需支付与资产建造或设计相关的成本。承租人如发生与标的资产建造或设计相关的成本,应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与标的资产建造或设计相关的成本不包括承租人为获取标的资产使用权而支付的款项,此类款项无论在何时支付,均属于租赁付款额。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3-7 承租人为使租赁资产达到企业计划用途所发生的运输、 安装费用相关会计处理,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承租人为使租赁资产达到企业计划用途所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用,与达成租赁无关,不属于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不应计入使用权资产成本。上述费用支出如果形成了其他准则所规定的资产,企业应按照相关准则进行处理;如果未形成其他准则所 规定的资产,企业应进一步判断其是否符合资产的一般定义,以确定是否将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问题:在此种情况下,使用权资产发生的建造和安装支出,包括建造期间的租赁利息,建造期间使用权资产折旧是否可以资本化,资本化时在哪个科目核算,如“使用权资产-在建”,还是“在建工程”核算,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发生的建造和安装支出是转入“使用权资产”还是计入“固定资产”。
后期使用权资产的更新改造支出,如果延长了资产的使用寿命,是否可以资本化并计入“使用权资产”,还是计入“固定资产”。
计入“使用权资产-在建”是否不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的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是否会形成实物在“使用权资产”核算,发生的建造和安装支出在“固定资产”核算并无实物的情况。
二、融资租赁的业务实质
根据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从目前实际业务操作来讲,融资租赁合同是由承租人先与供应商确定采购意向或合同,在此基础上,由出租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供应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视同向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承担采购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
根据2023年6月9日陈版回复,该种融资租赁名为直租,但融资租赁公司仅提供融资,租赁资产的控制权由供应商直接转移给承租人,出租人实质上是以租赁物为抵押,以代付资产购建款的形式向承租人提供融资。
问题:根据融资租赁的定义,出租人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时,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按2023年6月9日陈版回复,融资租赁名为直租,但融资租赁公司仅提供融资,租赁资产的控制权由供应商直接转移给承租人。这样,是否可以按融资租赁核算的租赁合同业务很少存在呢?判断融资租赁业务是租赁还是借款的实质,具体需要考虑哪些主要因素呢?
三、融资租赁物分批到货
A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租入光伏组件等设备,在合同条款下,出租人分批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承租人分批到货验收,逐步投入建造和安装过程,最终实现整体工程达到发电并网。
问题:在分批租入资产到货验收的情况下,应按验收时点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还是应按整体工程验收转固时点再予以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如在整体转固时点才予以确认,对于分批验收的租入资产不确认,是否会形成少计资产和负债。
四、融资租赁物付款
A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租入光伏组件等设备,在合同条款约定下,如设备总价1亿元出租人向供应商支付融资租赁合同下的全部约定货款9500万元,由于融资租赁资金额度限制,不足设备全额款的差额部分500万元由承租人支付,但合同约定设备产权在租赁款全部付清前归属出租人。
问题:由于设备不可拆分,此种情况下,承租人支付的500万元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也应计入“使用权资产”。
五、关于递延所得税确认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总额了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1、经营租赁租入房屋用于在建期及运营期的员工宿舍使用,建设期间,使用权资产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计入在建工程。
问题:建设期,各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如何确认。租赁负债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剩余租期所属租金(不含税)-账面未确认融资费用,还是租赁负债账面价值;使用权资产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在建工程—租赁折旧与利息支出的账面价值,还是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
问题:运营期,各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如何确认。租赁负债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剩余租期所属租金(不含税)-账面未确认融资费用,还是租赁负债账面价值;使用权资产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的部分账面价值(在建期使用权资产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部分),还是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
2、融资租赁。
问题:各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如何确认。租赁负债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租赁负债账面价值,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计算的资产账面价值-账面未确认融资费用的金额;使用权资产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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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85)]回复:[color=rgba(0, 0, 0, 0.85)]后续,对这类“以租代买”交易的会计处理有过重新考虑,和你引用的最初观点已有不同。目前的最新观点是:
另外还有一种常见的“以租代买”模式(我们理解该种模式不在《会计类3号》之3-9的规范范围内):承租人先与供应商签署了买卖合同,后因资金紧张引入融资租赁交易方式,与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供应商签订了三方协议,原买卖合同解除,由供应商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同时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直接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资产价款,后续通过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本金并获得利息收入。租赁期结束,全部租金付清后,承租人取得租赁资产的完整所有权。
我们理解,这种融资租赁协议,名为直租,实际上融资租赁公司仅提供融资,租赁资产的控制权由供应商直接转移给承租人,出租人实质上是以租赁物为抵押,以代付资产购建款项的形式向承租人提供融资。因此,对于此类租赁,可以参照原租赁准则下的“售后回租构成融资租赁”或者新租赁准则下的“售后租回中的资产出售不构成销售”进行会计处理,不使用“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科目。即承租人的处理要点为:
1、根据出租人向供应商支付设备价款的情况,一方面确认在建工程(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另一方面确认金融负债(如长期应付款)。
2、上述金融负债自其初始确认日开始计息(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支出),建造期内的利息可作为专门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利息支出费用化计入财务费用。
3、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按在“在建工程”科目中归集的实际成本(包括融资租赁公司代付的部分和本企业自行承担的部分)转入固定资产,正常计提折旧。
上述做法在新老租赁准则下均适用。尤其是在新租赁准则下,由于此类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不可能承担100%的资产购建款项,有部分还要承租人自行支付给供应商,同时承租人还需承担运输、安装等购建支出,上述处理办法就可以避免将同一项资产的一部分成本归入使用权资产、另一部分归入其他科目所造成的麻烦。也更能体现此类交易的经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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