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 01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02 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确定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03 一般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包括各项营业外收入。
二、特殊规定
01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02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但是不包括各项营业外收入。
举例说明 1.A企业今年实现销售收入800万,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8万。 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的扣除限额:8×60%=4.8(万元) 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的扣除限额=800×5‰=4(万元) 那么A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万元。
2.B企业是一家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2022年B企业因转让子公司甲公司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5000万元,从被投资企业乙公司、丙公司处取得股息、红利500万元,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收入。当年,甲公司共发生业务招待费80万元。 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的扣除限额:80*60%=48万元; 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的扣除限额=(5000+500)* 5‰=27.5万元; 那么B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7.5万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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