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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李子木 于 2023-7-24 16:57 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年第89号)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color=var(--weui-LINK)]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第四条第六款规定,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第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
根据《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时,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明其性质,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49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修改)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综上,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双方免征印花税,可通过医疗卫生机构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判断其是否属于非营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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