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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经营高端品牌的百货公司,采用
自主选择品牌直营模式。甲公司根据品牌定位,挑选某高端
品牌乙公司作为其供应商之一,乙公司提供约定品牌商品,
并与其他品牌同类商品统一摆放在甲公司指定位置。甲公司
委派营业员销售该品牌商品,并负责专柜内的商品保管、出
售、调配或下架,承担丢失和毁损风险,拥有未售商品的所
有权。甲公司对百货公司内商品统一定价,统一收款。如果
需办理退换货的,甲公司可自行决定为客户办理退换货、赔
偿等事项,如属商品质量问题,可向乙公司追偿。假定不考
虑其他因素。
本例中,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
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
人还是代理人。在客户付款购买商品之前,甲公司能够主导
商品的使用,例如出售、调配或下架,并从中获得其几乎全
部的经济利益,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在
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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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
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应用指南 2018》第 12 页、87-93 页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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