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政策,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给不少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带来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在实务中发现,部分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因对政策理解不透彻或风控不到位,出现了优惠政策适用不当的问题。 风险点一:利用未开票收入虚增四项服务销售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税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个别企业利用未开票收入难核实的情况,将不属于四项服务的未开票收入,计入四项服务销售额中,从而导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申报享受了加计抵减政策。 甲电子商务公司2022年提交了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但税务部门经过大数据比对发现,其四项服务开票金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仅为12%,与其声明填报的数据差异较大。经核查,该公司增值税申报未开票收入1000余万元,为货物销售收入。企业在提交声明时,直接将未开票收入归集到四项服务品目中,相应计算出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了50%。其实,该公司并不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条件,无法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最终甲公司补缴增值税4万余元,并缴纳了相应滞纳金。 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在确定是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要准确归集四项服务销售额,既要在日常经营业务中规范自己的开票品目,也要准确判定未开票收入是否属于四项服务销售额,避免错享、少享。 风险点二:进项税额转出后未调减对应加计抵减额 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实务中,一些企业对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对应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后,未及时调减加计抵减额,导致税务风险。 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享受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税务人员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其在2022年有进项税额转出记录,但未见有调减加计抵减额相关数据,存在风险疑点。经核查,该公司原申报的所属期2022年12月存在进项税额转出1.8万元,此部分进项税额此前已计提加计抵减额,却未按规定在进项税额转出后计提加计抵减调减额,存在违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问题。经辅导,该公司进行了更正申报,调减加计抵减额,并补缴相应的税款,缴纳相应滞纳金。 对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发生进项税额转出后,应准确判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此前是否已计提加计抵减额、计提加计抵减额的比例是多少。对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避免应调未调带来的涉税风险。 风险点三:取消适用声明却未进行相应调减处理 实务中,有些企业虽然提交了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计提了加计抵减额,但在后续税务管理中,发现自身并不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条件时,只取消了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未对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进行调减处理,也未更正申报,产生错享税收优惠的风险。 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判断自己软件服务收入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了50%,于是在当年提交了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按月计提了加计抵减额,享受了该优惠政策。今年初,企业在自查时发现,上一年度经营收入主要为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而非软件服务收入,实际不符合该政策适用条件,于是作废了该声明。但丙公司未进行更正申报,也未对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进行调减处理。 税务人员经过大数据比对发现,丙公司四项服务的开票金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不达标,且企业计提了加计抵减额,却未提交相应的有效声明,随即开展核查工作。经核查,该公司确实不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条件,已取消了适用政策的声明,却未对已计提加计抵减额部分作更正调减处理,存在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经辅导,企业更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补缴相应的税款,缴纳相应滞纳金。 税务部门建议,此前已提交声明并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企业,如果明确或得知自身不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条件,务必在取消声明的同时,对此前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进行相应的调减处理,切不可因一时大意导致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带来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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