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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4 2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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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的据实扣除和加计扣除的优惠。
首先,享受优惠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其次,享受优惠的计算。用人单位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100%据实计算扣除;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100%加计扣除。例如,假设一家用人单位共有残疾职工10人,2016年累计支付残疾职工工资20万元,那么,该用人单位可在进行2017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税前据实计算扣除残疾职工工资额20万元;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可以税前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计算加计扣除20万元。
第三,应报送的备案资料。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减免税报告、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证明、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等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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