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须认证抵扣,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处理。 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起用时间: 1、道路通行费,从2018年1月1日起必须按电子普通发票上的税额进项抵扣 。 2、高速公路通行费,从2018年7月1日起必须按电子普通发票上的税额进项抵扣 。 3、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从2019年1月1日起必须按电子普通发票上的税额进项抵扣。 4、桥、闸通行费,电子发票尚未确定施行时间,仍以纸质发票计算抵扣。 通行费电子发票抵扣要求: 1、 须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或至税务大厅进行勾选认证。 2、 认证期限也为360日。 3、 纳税申报时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提醒: 1、 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取得的电子发票为“征税”发票,可以认证抵扣,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取得的电子发票为“不征税”发票,不可以认证抵扣。 2、 ETC卡或用户卡充值时,只能开具“不征税”电子发票,不能抵扣且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后不能再开具“征税”电子发票。 3、 若ETC卡或用户卡充值时不开具发票,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后可开具“征税”电子发票,可以认证抵扣。 政策依据: 财税〔2017〕90号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四、通行费电子发票其他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或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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