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以在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日期,是指次年的5月31日。 因此,需要在税前扣除的发票,或者税前扣除需要发票,企业只要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取得都是可以的。 【案例3-2】某公司在2022年12月份在电视台投放了广告,按照合同约定在12月31日通过网银支付了广告费10.60,电视台在2023年1月4日开具了专用发票。 分析:对于该笔广告费由于是在2022年发生的,因此会计确认费用应该在2022年;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也应该是在2022年。所以,案例中虽然发票跨年度了,但是并不影响在2022年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如下: 1.支付费用(2022年12月31日): 借:销售费用 10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0.6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6万元 2.收到发票后(2023年1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6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0.6万元 说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收到是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普票等,第2笔会计分录就不存在,收到的跨年度发票可以直接粘贴到第1笔分录后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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