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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或属于当年的费用)的处理
在经济实务中,经常会出现提前收取费用的情况。
【案例3-1】房东在2022年的12月底前开具了2023年1月至3月房租发票31.50万元(专票,税额1.50万元),本来按照租房合同约定应该在2022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但是因为资金临时紧张,导致实际支付时间2023年1月份,支付后房东才把发票交给甲公司。
分析:在该案例中,发票日期虽然已经跨年度,实际付款是在2023年,做账肯定是在2023年吧!难道你好意思让人家房东重新给你开具发票?因为完全就没有必要啊。如果你真的叫人家重开发票,人家绝对会耻笑你的专业素质。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即便是2023年的开具的房租发票,2023年入账,虽然跨年度,也应在2023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3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1.50万元
(说明:假定甲公司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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