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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1 17: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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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个人由于撤资、减资等原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不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应该全部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
所以这个题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该是:300万*50%=150万。
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所以个税计算公式应该是:150万*20%=3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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