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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1 11: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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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程临时农民工人工费, 如果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直接进入施工成本(附件签字的人工费表),此部分费用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不行,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后,税务上还有什么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
第三条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临时工无论以劳务报酬方式还是按工资薪金方式发放,会计是均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含本数)。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施工企业来说,雇佣的农民工首先需要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是劳务关系,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就需要农民工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相应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是劳动关系,则应以工资表的形式为农民工发放工资,并以工资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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