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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合伙企业是否要穿透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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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11 10: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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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11 10: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解答:
目前,对股改用留存收益转增实收资本(股本)所涉及的税收政策是,
对法人股股东,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自然人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相关规定,除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对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部分转增资本行为均视同分配股息红利,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时间为作出转增行为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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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11 10: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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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11 10:2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也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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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11 10:2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对于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穿透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没有见到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前述规定推断,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在法理上应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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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11 10: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上述推断只能代表一家之言,肯定有不同看法或观点,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就可能存在差异,各地规定也可能存在差异,比如浙江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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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11 10:3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等问题的通知》(二便函[2012]1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直接投资于我省各类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被投资企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所扣税款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投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被投资企业在扣缴税款时,应要求投资企业提供各投资者个人的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等基础信息,合伙企业投资者还需提供合伙人的分红比例,以便于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明细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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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11 10: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此,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多跟主管税务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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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0 23:15: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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