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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8 15: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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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销售折扣: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可以凭借双方合同、折扣结算单据、银行付款单据等据实扣除。
参考:《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二、 支付违约金支出,属于不涉及经营行为(即经营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未发生)的赔偿金,取得收据即可。
三、 个人不超过500元的小额零星支出,取得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即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即可作为税前扣除原始依据。
四、 境外消费,需取得境外形式发票、账单、合同、付款证明等即可以税前扣除。
五、 企业举办促销活动,针对客户进行抽奖,奖品为现金,奖金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发票也可以作为企业的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但应取得下列内部凭证后,才可税前扣除。即:中奖人姓名、身份证号、中奖人签字、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的收款凭证、支出凭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应该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例:甲公司购进一批货物,当月已经售出,由于当月没有取得发票,凭入库单、合同、以及付款单据入账。后来由于供货商注销,导致无法再取得进货发票,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七、 丢失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发票联、抵扣联均丢失的,可以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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