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刘小燕儿 于 2021-7-22 20:06 编辑
一、合同履约成本 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说明是以销定产】 (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①首先要考虑是否符合其他会计准则的核算范围,如果不属于,涉及为合同而发生归集的成本才通过合同履约成本核算。如,信息科技公司为客户搭建信息平台而购进的软件、电脑属于《无形资产准则》、《固定资产准则》规范的内容,只能通过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科目而不能通过合同履约成本核算。再如,工业企业生产产品、房地产开发商品、采矿企业采矿、加工企业加工等等均属于《存货准则》规范的内容,同样只能通过生产成本、半成品、库存商品、开发商品科目核算而不能通过合同履约成本核算。还有购入金融商品属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范的内容,也不应通过合同履约成本核算。总之,不属于其他会计准则规范范围的,才能通过合同履约成本核算。 ②合同履约成本是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 。这里需要注意是“为 履行合同发生”的,也就是为了一份当前的或预期可明确区分的合同而归集的成本,即“ 无合同、无履约成本”。 ③合同履约成本必须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耗费的人工、能源和实物资产,说白了就是为此支出的金额】。如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赔款、行政罚款不是为履行合同而必须发生的,就不能通过合同履约成本核算。 ④合同履约成本必须是预期能够收回。对预期不能收回的,如建筑企业向精准扶贫乡村修建的道路,由于成本预期不能收回,就不能通过 合同履约成本核算。 ⑤在新收入准则下应使用“合同履约成本”科目,不再使用“劳务成本”科目。
可以理解为:该科目是为了核算某些在已经签署了销售合同的标的物的成本,如:建筑服务、安全服务、培训等,企业需要生产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而归集的开销,可以理解为是“生产成本”科目的变种。只不过生产成本归集核算的产品是尚没有销售合同,还不知道是卖给谁的产品【生产成本是以产定销】,合同履约成本归集核算的是已经或者即将签署了销售合同,为合同上已经确定的销售产品应该生产而归集的料、工、费支出【以销定产】。
二、合同取得成本 是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不取得合同不会发生),常见的销售佣金就是合同取得成本。销售人员谈下来合同后,支付其佣金,属于企业的合同取得成本。 【例子】A公司给销售部门人员发放的基本工资,计入销售费用,但是如果销售人员签单,公司按照续签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部分提成,属于为取得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合同而发生的、如果不取得销售合同就不会发生的增量费用,故应作为合同取得成本处理。
三、两者差异 两者最根本的差异是目的不同。 合同取得成本是为了取得合同所发生的成本,其发生本身并不是为了、也不涉及依据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劳务。典型例子是签约佣金【不签合同,我的销售人员就不会卖这个商品,这个销售费用也就不会发生】 合同履约成本的发生则是直接与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劳务相关。典型例子如直接发生的劳务提供成本【归集履行合同中发生的各种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