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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7 22: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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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有一个问答,先看看文件 发布日期:2021年1月19日 问: 请问2020年未及时报销也没有做账的发票,能否在2021年入账,如果能入账,请问2021年能否税前扣除,还是在报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缴要调增?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可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如何入账可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以上是官方回复 具体如何做?还需要结合自己情况再详细的分析: 1,2020已经暂估,次年五月底以前取得发票冲暂估再入账,不影响汇算清缴。 2,2020年已经暂估,次年五月底以后才取得发票,汇算清缴要调增了。但按照税务局的答复,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追补抵扣所属年度,最长五年。即可以申请调整汇算清缴报告,但是挺麻烦的。金额小放在21年当期做纳税调减也没关系,主管税务局一般也默认。金额大且公司有资本计划,建议调表去。 3.2020年的费用,2020年未入账,2021年汇算清缴之前才拿来报销。会计上要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不要影响21年利润。20年汇算清缴根据新的20年利润表报税,已经更正了报表,所以没有纳税调整事项。 4.2020年的费用,2020年未入账,2021年汇算清缴之后才拿来报销。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和情况3一样。因为汇算清缴已经结束,可以参考情况2的处理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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