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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遵循会计准则,如果某项经济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原则的话,会计上是不能随便确认收入的;而税务处理是基于税法规定,为了避免税收流失并保证税收的公平原则,即便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那么在纳税申报时就需要做“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一)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视同销售的具体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如果是服务视同销售的,应按照同期同类的服务价格确认为视同销售的价格。比如餐饮企业用自营的餐饮服务,招待客人,应视同销售,价格应按照对外提供服务的同期同类计算计算。
(四)申报表上对视同销售的分类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将视同销售分类为9种情况: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
2.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
3.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
4.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
5.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
6.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
7.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
8.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9.其他
(五)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视同销售成本问题
存在的误区: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视同销售成本如何确定,因此有人只按照税法规定填报了“视同销售收入”,而没有填报“视同销售成本”,造成企业多交税。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1行“一、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
税法中对于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的规定都适用于“视同销售成本”
收入与成本呈配比关系,调整视同销售收入,一定要记住调整视同销售成本。
如果会计处理已经全额确认了成本的,视同销售时就不再重复填报“视同销售成本”,比如“消费积分”的视同销售、餐饮行业利用自营的餐饮服务招待客户的视同销售,因为这两种视同销售的成本都没有单独分离出来,已经全部计入了当年度的销售成本了,所以只需要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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