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项目,对方为个人的,只有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其支出可以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在实务中,需要与当地的税务主管机关确认他们对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实际执行额度,如果个人劳务费明显超过了增值税起征点,必须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公司如果只帮个人代扣代缴了个税,二个人没有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对个人来讲属于偷漏增值税;对企业来讲,该部分成本费用支出因未取得发票,无法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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