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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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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4 14:4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不得抵扣进项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用于不得抵扣项目转出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三、改变用途转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下同)。

  四、无法确定销售额的进项转出、转入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五、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转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六、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七、不动产进项转出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六、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

  ①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②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注】一般纳税人享受阶段性增值税免税政策(如疫情防控及其他阶段性免税)的,也应自2019年4月1日起,按上述规定和计算公式,分别对不动产进项,做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处理。即:

  ①前期征税、后期免税:应在不动产改变用途(免税期起)的当期,按上述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②前期免税、后期:应在不动产改变用途(免税期满、恢复征税)的次月,计算进项税额转入额,并作进项税额转入处理。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六、第七条规定的进项税额转出、转入政策,仅限于不动产,故并未包括无形资产改变用途后进项税额的处理。

  对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进项税额的处理,按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执行。

  八、进项转出、转入时间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且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当月”做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做进项税额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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