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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马上要注销了,账面上还有50万元存货,我能否低价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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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10 10: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马上要注销了,账面上还有50万元存货,我能否低价销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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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0 11: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按照实际销售价格正常进行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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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10 11: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如果低价销售了,是否被税务局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然后核定计税销售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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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0 11: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对于企业处理临期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的,一般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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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10 11:4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对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如何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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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0 12: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国税局在《增值税问题解释之四》(川国税函发[1997]2号)中曾作出回答:
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界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正式明确规定之前,各地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对企业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季节性降价销售商品或其它积压、冷背、残次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按低于成本价或进行降价销售商品,均属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
除此之外,对纳税人之间经营或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采取相互压低价格(主要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或进价)销售货物),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均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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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1 09:55: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Line 发表于 2021-4-10 11:38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 ...

那我可以0元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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