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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唱弘丽 于 2022-9-22 09:20 编辑
中国税收征管已经历了“经验管税”和“以票管税”时期,目前正向“以数治税”转变。
随着金税四期功能不断完善,企业面临的是即将从“裸奔”时代升级为税局“X光照”下的深度透析监控趋势,加上全电发票的推行,企业开票、收票数据在税务系统里一览无余,可见发票暴露的风险不容忽视,尤其是批发零售商贸行业,是发票管控的重点区域。
在财务圈经常会看到有这样的吐槽:“世界那么大、企业千千万,为什么查我家?”因为发票经常会暴露的以下风险点:
发票风险点一 供应商异常发票
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税务局定性为非正常户、走逃或虚开的失控异常发票,那么收票方企业就会收到税局协查通知,严重的会对收票方进行稽查,并且有进项无法抵扣、滞纳金、罚款和企业所得税无法扣除的风险。
应对策略:
供应商发票被定性为非正常户、走逃或虚开的情况,可参考以下步骤:
发票风险点二 上下游开票编码不一致
企业购入商品后若直接销售,尤其是批发和零售业,需要进项和销项的发票名称、开票编码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将容易被税务机关怀疑存在虚开发票。
应对策略:
需提前和上游供应商沟通好开票名称、编码,后期销售开票也应保持一致,避免涉税风险,可在合同中约定该事项。发票名称或编码开错的,及时联系对方换开。
购入后直接销售的商品,进销项开票单位正常是保持一致,但如果将商品简单组装之后再销售等,单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也是合理的。
发票风险点三 “三流”不一致
“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也就是要求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方,若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还容易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应对策略:
合同中应当约定由供应商提供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明确供应商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降低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发票风险点四 供应商无法开票
无法取得供应商发票,那么会导致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偏高,若后期进项较大降低后会导致增值税税负率波动较大,引起关注;并且未取得发票的货物,销售出库的成本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应对策略:
企业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尽量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或能开具正规发票的供应商,尽量是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好采购款项、税额和开票种类,一般纳税人尽量和对方沟通开具专票,可以抵扣进项降低增值税税负,同时建议取得进项专票后合理安排进项抵扣的时间,避免增值税税负率波动较大。取得发票的货物成本也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否则若汇算清缴前还未取得发票,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以上常见的发票易暴露风险点,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不容忽视,不可为了促成交易,就一味的按对方要求来,否则面临涉税风险的就是自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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