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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取得简易计税的专票不得抵扣
很多人错误的理解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第一条就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这个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指的是做为按照简易计税的纳税人,其进项税中如果涉及用于此简易计税项目的部分不得抵扣。
而不是它自己开具的采用简易计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收单位不得抵扣,接受单位只要不再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就可以抵扣。
就像这个读者问二哥的问题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公告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适用简易计税,给业主开了3%的专票,业主只要不是用于简易计税就能抵扣。
误区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退回
首先,没有任何政策规定,小规模不能取得专票,税总的「增值税开具指南」第三条和第十一条其实说的很清楚。 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也就是说,作为销售方在开具专票的时候并没有义务审核购买方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不属于不得开具专票的销售行为,购买方提供了开票信息。销售方都得为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拒绝。
那么,日常工作中就会出现小规模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关于小规模取得专票这个事情,正确理解是不是不可以取得,而是不建议取得,取得了如果不想换也没错,直接以含税价计入成本费用即可,小规模不涉及滞留票问题,因为本身不存在抵扣。
误区三,必须有了开票,取得的进项发票才能去勾选认证发票。
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除现行政策明确不得抵扣的情形外,均能从销项税中抵扣。
均能从销项中抵扣,并不是说必须有了开票销售才去勾选进项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时候,无论是否有开票销售行为,都可以勾选申报抵扣。
如果没有销项,那么申报表体现为留抵,下期有了销项税进行抵扣就行了,而并非必须等到有了销项才去勾选发票,长期留抵符合条件还可以申请退税。
有些纳税人为了平衡税负,有了销项才对应去勾选发票,这些行为有时候也会让一些小白误会,让他们觉得必须有开票才能认证发票。其实并不是,人家只是为了控制税负。
误区四、开多少税率的发票只能对应抵扣多少税率的发票
完全不是这个匹配关系,抵扣的是符合规定的「税额」,而不是税率。
我们只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按照扣税凭证注明的或者计算得出的税额,就可以直接抵扣,至于是不是要和销售税率匹配,没有这个说法。
你销售货物的单位,对外销售都是13%税率的货物,你只要支付或者承担可抵扣的进项税,不管是发生的劳务派遣服务取得5%的专票,还是你采购的13%的货物发票,还是你运输费取得9%的发票,还是你办公室装修取得的小规模开的3%的专票。都是可以抵扣的。
都是可以抵扣的。
误区五、不开票就不用申报纳税
很多小白觉得,我不开票,就不用交税,所以税务局必须让我开票,我直接按开票申报就行了。
这是大误区哈,你只要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且达到纳税义务时间,你就应该申报缴纳增值税,开票并不是唯一标准,如果达到纳税义务时间,就算没有开票也需要申报。
那没开票如何纳税呢?很简单,申报表做未开票收入申报。
误区六、零申报就是税金为0
正解:当期无税金不等于零申报。
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期未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并注明当期无应税事项。
通俗地讲,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如11月申报所属期为10月份)没有发生应税收入(销售额),同时也没有应纳税额的情况,称为零申报。
再简单点说,你当期没有发生任何业务,保存一张空白申报表表直接提交申报。
长期零申报是会影响信用等级的,同时也会引起税务预警提示。
误区七、能抵扣进项税的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具体包括:1.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农产品收购发票4.农产品销售发票;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8、通行费电子发票9、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
并不要以为只有专票才能抵扣。
误区8、所有业务都需是需要开发票的
开不开发票,关键是看销售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属于那肯定是需要开具发票的。如果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如果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就不需要开具发票。
我们以违约金的案例来说说,违约金的性质是一种补偿,补偿对象是违约方因为未履行合同业务而给其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未实际发生经济业务时候,购买方支付违约金。
这种情况很多,比如定金,如果没履行合约,销售方要没收其定金,而这个时候业务尚未发生,销售方也没有提供应税行为。所以,取得的违约金不需要开具发票,开具收款收据即可。
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或判决书等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未实际发生经济业务时候,销售方支付违约金。比如由于销售方违约无法正常供货,而向购买方支付一笔违约金,购买方并未向销售方提供任何应税服务,也不需要开具发票,销售方凭借付款凭证等外部凭证即可税前扣除。
经营业务已经实际发生,购买方支付违约金。这个时候购买方支付的赔偿款属于价外费用,应该开具和业务一致的发票。
经营业务已经实际发生,销售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单独签订赔偿协议,销售方单独支付,因为购买方并未提供相应应税行为,所以也不需要开具发票。如果不单独支付,而采取销售折让方式,那么这个时候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误区9、没有业务,没有生意,这个月就不申报纳税
有的纳税人认为有生意时要填报申报表,而没有生意或是不达起征点就无需申报了。
非也非也,按时、如实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了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情况,掌握和分析税源的变化情况。如纳税人不申报,依照征管法,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什么业务都没发生,按时进行零申报即可。
误区10、抄报税就是抄税和纳税申报
在以前网络不发达时候,纳税人首先要抄税把信息抄到卡里,然后报送到税务局,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申报后,税务局给你清卡。
后来都是网络报送,抄和报基本是同时通过网络进行的。所以可以理解为同一个事项,抄税=抄报税,而纳税申报虽然有个报字,但是确实单独的一个行为!
每个月纳税人都要先抄报税(现在也叫汇总上报),然后再进行纳税申报,最后清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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