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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那么,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可否确认为损失?
例如,某企业因火灾原因毁损一批原材料160000元,该批原材料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7200元。收到各项赔款15000元,残料入库2000元。报经批准后,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金额为多少?目前实务操作中,财务人员给出的答案有两个:
第一个答案: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情况下为143000元。计算过程:160000—15000—2000=143000(元)。
第二个答案:在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的情况下为170200元。计算过程:160000+27200—15000—2000=170200(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言外之意就是只有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损失的资产,其进项税额才不可以抵扣,而其他原因损失的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比如,自然灾害、火灾等损失为其他原因损失的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上述例题中,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第一个答案,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金额为143000元是正确的,存货损失时,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会计处理如下: (1)毁损发生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43000 原材料 2000 其他应收款 15000 贷:原材料 160000。 (2)报经批准后 借:营业外支出 143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43000。
假如上例中的原材料是因为被盗发生损失,则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1)毁损发生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70200 原材料 2000 其他应收款 15000 贷:原材料 1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7200。 (2)报经批准后 借:营业外支出 1702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70200。
由此可见,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内的,不可以扣除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可作为存货损失的计税成本,确认为损失处理;凡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内的,可以扣除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不作为存货损失的计税成本,不应作为损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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