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际发生”,在税务实践中,包括几种情况: 1.实际支付 比如,纳税年度计提的工资,税法规定必须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实际支付,才能税前扣除。 同时,部分地区税务局要求对于依法计提的“税金及附加”,也要求必须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实际缴纳,才能按规定税前扣除(依法延期缴纳的除外)。 2.会计核算实际确认 (1)对于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核算必须在账面上计提折旧,然后才能按规定扣除折旧(依法享受加速折旧和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除外);如果会计核算没有计提折旧的,就属于没有“实际发生”而不得税前扣除,典型的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产(在税务上依然还是固定资产),多数地区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折旧。 (2)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除满足其他条件外,还必须要企业会计核算也确认了损失的发生,如果会计核算没有确认就不得税前扣除。比如,企业出现坏账的,虽然已经足额计提了坏账准备,但是没有转销应收账款的,依然不得税前扣除。 3.依法实际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依法可以税前扣除项目,除了满足实际支付和会计核算实际确认外,还需要满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依法实际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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