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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两个稽查案例:
案例一:
税务局在对辖区内某商贸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4年签订的购销合同金额为2600万元,其中500万元的合同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兑现履行。当年该企业在申报印花税时,仅就已兑现的2100万元合同申报缴纳了印花税,而未兑现的500万元的合同却没有及时申报缴纳。税务人员根据税法规定要求企业补缴该笔500万元合同应纳的印花税,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案例二:
税务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签订的一份金额600多万元的购销合同因商品价格大幅下跌而未履行,于是要求企业缴纳印花税和滞纳金。
从上面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应一律按照规定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七条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应税凭证一旦确立,就意味着产生了应税行为,纳税人应当按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按比例税率计征的印花税,应按合同记载的应税金额,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率计算贴花,而不取决于该合同是否兑现或兑现多少来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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