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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柒柒 于 2022-5-30 17:57 编辑
一、留抵退税和加计抵减的定义1.留抵退税:通俗的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其中,销项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购进原材料等所负担的增值税额。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会形成留抵税额。
2.加计抵减: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加计10%/15%形成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二、留抵退税和加计抵减的关系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可能有留抵税额;
【例】不考虑其他情况,一般计税项目当期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20万元,应纳税额等于零,无留抵税额;如果进项税额128万元,应纳税额等于零,留抵税额8万元。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没有留抵税额;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没有留抵税额。特别提醒,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因此,加计抵减额不会对期末留抵税额造成影响。(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例】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和留抵退税政策。2022年4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1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应纳税额10万元(120-110)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6万元(110*10%+5)小,当期应纳税额被抵减至0,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16-10=6万元,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可以看出,加计抵减额余额6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了,没有形成留抵税额。如果上述案例中,进项税额为139万元,则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形成留抵税额19万元(139-120),不考虑其他情况,按规定申请了19万元的留抵退税,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18.9万元(139*10%+5),其实可以发现申请的留抵退税是加计抵减额余额18.9万元的一部分计算基数(19*10%);是否要调减加计抵减额余额?39号公告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转出的,才需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另外因为申请留抵税额(调减留抵税额)不属于进项转出,也就不需要调减加计抵减余额或者已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再者39号公告同时也规定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也就是说,实施加计抵减政策的时候,已经有了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财政部和总局在制定政策的时候肯定考虑到了上述情形,后续没有明确口径,就应该按照39号公告规定,不调减加计抵减额。
结论:鉴于进项税额与加计抵减额的上述不同性质,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后,已退留抵税额期间的进项税额,其对应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尚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仍可按规定计提、在后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也就是说,按规定已计提或尚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与是否办理留抵退税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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