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上面是梳理客户业务时读到的一段法规,那么对于“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这个科目的使用场景是什么?
经过查阅资料,在国家税务总局查到一条2011年发布的公告也许可以解释这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也就是说,假如公司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为出库即转移,且收款才开具发票,那么在出库的时候就应该确认收入,但是对于客户来讲,需要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之后,才能出具验收单并付款,那么公司在出库时账面要确认收入,但是税务上属于本期无票但以后会开具发票的收入,此时就可以使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这个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