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昨日,在M公司调研,从一张银行回单看出该公司的涉税风险。现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话题引入】昨天,在M公司看到一张2020年1月的记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劳务费 1,6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600,000.00
唯一的原始凭证为银行回单,该银行回单注明“收款人:王老五”,“用途:劳务费”。
看到这里,很多老师就明白了:
1.企业所得税风险
该劳务费存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M公司在研发费列支的劳务费160万元,不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应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合同、银行回单等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M公司2020年1月支付王老五160万元的劳务费,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即2021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该劳务费在2022年2月17日仍未取得发票,但已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并告知M公司,M公司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超过60天仍不能取得符合规定发票的,该劳务费不得在2020年度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追补至2020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2.个人所得税风险
鉴于银行回单注明信息可知,支付王老五劳务费160万元,M公司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M公司未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风险。
法规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一张小小的银行回单,可以看出其涉税风险,每日一税建议财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时,一定要要养成从税务视角审视原始凭证的习惯,可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风险提示】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延伸阅读】实务:个人代开劳务发票单位预扣个税问题
1.对自然人纳税人(仅指居民个人,下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不管在代开发票环节预征还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有预扣预缴义务。
(1)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全额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代开发票环节预征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全额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其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预征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3)具体属于那种情况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比如黑龙江省、广西省等省市已经发文规定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趋势,很多地方没有发文实务也是这样操作)
(4)特别提醒,即使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到800元,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0,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也要按照相关规定申报。
(5)对于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管是税务机关预征还是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有预扣预缴,都要纳入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需要汇算清缴情形,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
(1)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预扣预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2)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就不需要再预扣预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也不需要再去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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