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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等文件规定:
一、销售货物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二、不动产租售
1.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4.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5.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6.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三、人力相关
1.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2.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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