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概述
根据2020年 2月北京市 B投资中心(下称:B中心)与北京 A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下称:A)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 ,合同签订后第三年,双方以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的模式进行合作自2022年1月1日起。
公司注册的主要经营场所为:该协议约定的268 亩土地。
公司成立目的是:合作经营该协议约定的268亩土地上,共同经营发展、分享利润。 自2022年1月起原A相关业务将在北京C农产品有限公司(由双方共同投资成立的新公司,下称C)开展。为了避免后续C出现收入成本不匹配,缺少成本的现象发生,合理控制C的税负,需出具转移A原有自建固定资产的相关方案。
二、方案简述根据上述情况,一般情况下可分为三种方案执行;
方案一、固定资产扩股增资: 是指将截止2021年12月31日A账面价值1.3亿固定资产以扩股增资的形式,入资C,间接性转移该固定资产,转移后A可按期进行折旧。
优点:固定资产以实物状态存在,产权可一次性归C所有。
缺点:1)固定资产的价值可能难以衡量,用途可能受到限定,(可能导致验资困难,或者在缺乏凭证时引起内部矛盾)如果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可能导致缺少营运资本。 2)综合税负率高达约30.12%
方案二、固定资产转让: 是指将截止2021年12月31日A账面价值1.3亿固定资产以销售形式转让给C,从而获得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后续C可按期进行折旧。
优点:固定资产所有权一次性转让为C所有。
缺点:1)资金占用大,具有影响运营资本的风险;
2)综合税负率高达约30.12%
方案三、固定资产租赁: 是指将截止2021年12月31日A账面价值1.3亿固定资产以房产出租的形式,租给C,从而得到资产转移的目的,双方需签订房产租赁协议,A需根据租赁协议约定,按期进行开票给C,C可按期确认成本。
优点:1)可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定期支付,可以确保C的现金或营运资本。
2)综合税负率约5.12%-10%左右
缺点:对于房产的所有权仍为A所有。
三、方案分析
针对上述三种方案,结合A的实际情况,不建议选择方案一及方案二;
主要原因如下:
(一)固定资产扩股增资:
1、需通过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和计算,按照评估价值投资,同时需要进行产权过户变更,手续繁琐。
2、根据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属于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若利润总额盈利后续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房产估价为1.3亿投资C,需承担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税负率约30.12%
3、因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二)固定资产转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2、需一次性出资金额巨大,存在C运营资本受阻。
3、若A1.3亿平价转让给C,需承担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税负率约30.12% 建议选择
方案三;主要原因如下:
1、 根据B中心与A2020年2月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十五、《协议书》相关事项第二条约定:前期合作期间乙方在该268亩土地上建设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物,公司设立后前十年,该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公司设立十年后,乙方每年无偿向甲方让渡15%的所有权,全部所有权让渡完成后归甲方所有。本协议约定期间,无偿归公司使用。 因此自2022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止,10年期间上述房产所有权为A所有,A可与C可采用签订关于上述房产的租赁合同。将上述房产出租给C,用于后续经营租赁使用。
2、 因A为一般纳税人,且上述房产为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取得的不动产,根据税法规定可使用简易征收税率,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要比A与C签订服务协议征收6%的增值税,降低1%。
3、 目前A房产成本折旧金额为121万元/月,若月租金小于121万元,A需承担增值税、附加税,综合税负率约5.12%;若月租金150万元,A需承担增值税、附加税及企业所得税,综合税负率约10%。远低于方案一和方案二20%-25%税负率。
4、有效减少资金使用压力,保持C的现金或营运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