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VIE架构是什么? VIE架构即如上图所示的公司架构,一个完整的典型的VIE架构由五个公司构成,构建这样的公司架构可以帮助国内企业达到海外融资以及海外上市的目的,外国投资者还可以利用此架构规避国内对某些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监管。下面会详细介绍一下如何构建VIE架构,此架构中不同公司的作用,以及为何要构建这样的公司架构。(架构图示详见附件图片) 二、如何构建VIE架构?file:///C:/Users/yanco/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1.jpg VIE架构就是将上市主体和经营主体从股权上分离开,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既能让美国证监会认为他是一个主体,又能让国内的监管和主管部门无可挑剔。
如果在伦理上做个比喻的话,就是经营实体和上市实体没有血缘关系,但上市实体却是经营实体的监护人。构建VIE架构需要五个步骤:
1、设立BVI公司
构建VIE架构的第一步,就是公司(境内权益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在英属维尔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等地设离岸公司,我们将其称之为BVI公司。根据该岛法律,除了每年必须的管理费,其他收入和盈余无需再交税费。而且这里几无外汇管制,对隐私高度保护,金融服务发达,多种原因共同缔造了这个离岸公司注册的天堂。简单来说,在这里设立公司即方便便宜,保密性又高。
但遗憾的是,因为这里的信息不公开,法律制度也并未那么完善,世界上主要的交易所并不认可注册在这里的企业上市。那么就要开展第二步。
2、设立开曼公司
第二步,以风投、其他公众股东和BVI公司为股东,设立一家注册在开曼群岛(The Cayman Islands)的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3、设立香港公司
第三步,由开曼公司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一般将其注册地选择在香港。SPV可以基于境内外第三方的担保直接向境外机构进行债务融资,在境外筹措资金。而香港作为知名的国际金融中心,适用英美法系,有着便利的融资和金融服务体系,适合SPV的生存和成长。
4、设立WOFE
由SPV(香港公司)设立境内外商独资公司,WFOE公司(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这是境外上市主体伸向境内的一只爪子,虽不能有实际经营,但就是由它控制了有实际经营的公司。
5、协议签署,利润转移
第五步,WFOE签署一系列协议控制VIE公司(境内权益公司,即境内的实际经营主体),而这个VIE公司作为境内的经营实体,它的股东全部是国内的自然人或机构。这些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独家顾问服务协议、资产运营控制协议、认股权协议、投票权协议等。签署这一系列的控制协议后,按照美国的会计准则,作为经营实体的VIE实体实质上已经等同于WFOE的"全资子公司"。
因为VIE实体在股权上仍为境内控制,所以它也就可以在大陆开展外资禁入的业务。但在美国看来,他又是开曼公司的实际控制公司,也就因而认可了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三、VIE架构中每个公司的作用
1、为何要设立BVI
为什么要股东不在开曼公司(上市主体)直接持股呢?因为BVI公司有如下好处:
①不在注册当地运作,不需承担税负;
②便于管理(即转让手续便捷,只需将转让书及买卖书存盘到法定注册地址即可);
③可免除年审要求;
④公司的资本为授权资本,不需实付及验资;
⑤对投资者身份进行保密 (只可在董事授权情况下才可对外披露) 。
有些公司会在开曼公司和香港公司之间再加设一个BVI公司,这样做的原因是:
①资产转让便利。上市公司(开曼公司)将来如需转让香港公司持有的境内资产,只需转让BVI公司的股权;
②无印花税。较香港公司来说转让BVI公司股权没有印花税,在这种量级的转让下,如果不设中间层BVI,直接转让HK公司股权可能导致的巨额印花税负担。
2、为什么将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①规避国内监管
理论上来讲,中国企业在美股上市并不一定需要在海外注册壳公司,只要拿到监管机构的审批即可,但是这是一件过程艰难且持久的事,而且即使获得了审批,之后的上市主体也会需要受到中国的公司法管辖。
相比于开曼群岛这些离岸金融中心,国内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设立、运营、维护等方面存在诸多限制,从而给公司带来了较高的财务和时间成本。
同时,对于部分外国投资者来说,可能会觉得中国的司法体制不够透明,对受中国公司法管辖的公司进行投资可能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开曼群岛其法律属于英美体系,开曼群岛1961年颁布的《公司法》脱胎于英国旧版的《公司法》,其政策适合企业上市运作,香港、美国、新加坡等各地证券交易所都可以上市,也更容易获得西方投资者的信任,有助于公司发行的股票被投资者接受。
② 国际认可度高
其实世界上还有其他一些离岸公司注册地,或者“避税天堂”,其中开曼群岛,百慕大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是其中最受欢迎的三大离岸公司注册地。为何开曼群岛被作为上市主体的首选注册地呢?主要是因为开曼群岛的诸多政策“恰到好处”,既能满足监管的要求,又能给投资者带来便利。
相比于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在公司设立及运营管理方面的限制相对较多,比如:
1)百慕大要求所有海外公司发行或转让股份都必须得到百慕大金融局批准,而前两者均无需政府批准;
2)百慕大要求海外公司董事不少于2人,且必须是常驻于百慕大的个人,而前两者对董事要求1人即可,且无需为当地岛民;
3)百慕大要求海外公司必须每日历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而前两者无此要求,等等。由于百慕大在诸多方面的要求较前两者高,导致离岸公司运营维护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其对广大投资者的吸引力不如前两者。
在信息披露方面,开曼群岛相比于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要求更为严格(虽然两者相比于正常的法律监管都要低不少),相对能够好地满足市场监管的需求。BVI公司对股东及董监高的保密性极高,甚至不需要递交账册以及周年报表,导致BVI公司的透明度过低。但上市主体需要有一定的披露,相比于BVI公司,美股市场更乐意接受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另外,相比于其他离岸注册地,开曼群岛具有极度严格的反洗钱、反恐怖主义制度、严格的客户资金保护条例、严格的净资产规定、严格的企业管理要求、严格的监控和可疑报告要求等等条例及规定,无论是国际经济合作组织(OECD)还是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开曼群岛的经济运作还是比较认可,起码不是重点关注的对象,所以安全和稳定性现在看起来还是挺高的。
③有利于避税
与企业运营相关的主要税种,比如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动产税以及遗产税等,开曼群岛都没有,只需要每年缴纳指定金额的申报费即可。所以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公司,当地政府是不征收上述税项。
那是不是意味着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公司就可以躺着避税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对中国税收居民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进行判断,若公司虽然在开曼群岛注册,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国内的话,其来自国内的所得需要先在国内缴纳相应的所得税,而且国内的税务机关很可能就支付给开曼群岛公司的款项征收源泉扣缴的预提税。
但如果在上市主体旗下注册海外子公司,通过不同关联方公司之间转移定价高买低卖将净利润转移至开曼群岛,用作其他投资而非汇入境内,即存在一定的空间进行税务筹划。不过,随着2017年6月国际经合组织(OECD)《国际反避税公约》的颁布,现行税务筹划体系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进行重新设计。不过,开曼公司由于其管辖范围内零税率,且监管相对宽松,其“避税天堂”的地位将不会改变。
④ 其他政策优惠
开曼群岛公司还能享受其他宽松优惠的政策福利,条目琐碎繁杂,无法一一列举,在此选取其中对上市主体运营较为有利的5条措施展示如下:
1)无外汇管制,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利润、利息和红利等可以随时自由汇出;
2) 股份转让迅速,不受限制;
3) 可在世界各地开设银行账户;
4) 无需每年按期举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5) 一个人即可注册,公司取名自由;注册资金无上限;经营范围无上限。
3、香港公司的作用是什么?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开曼公司在香港注册一个全资子公司,再经由香港公司在国内注册设立一个外商投资企业(WFOE)。之所以必须要经过香港而不是直接在国内注册,则是因为香港的特殊性。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新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境外PE获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另有优惠的除外)。
由于大陆和香港之间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规定,对香港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符合规定的股息所得可以按5%的税率来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很多红筹架构(用于海外上市的公司架构)都把直接持有境内公司权益的公司设在香港以享受大陆和香港之间有关股息所得的预提所得税优惠。
简而言之,设立BVI是因为BVI公司的保密性好,只可在董事授权的情况下才可对外披露,有些公司为了增强隐私性,也会在开曼公司和香港公司之间再设里一个BVI公司。
而开曼公司则更易于上市,香港公司更易于避税。
4、为何要设立WOFE?
设立WOFE是VIE架构中最重要的一步,是将境内实体公司(即图中的境内权益公司)的利润转移至上市公司(开曼公司)的桥梁,利用境内实体公司与WOFE签署的一系列协议,进行两者之间的“利润转移”。
VIE架构下利润转移的路径是:境内运营实体 → WFOE → 香港公司 → 开曼公司。由于WFOE是股权上100%受控于香港公司,香港公司股权上又100%受控于开曼公司。因此,利润从WFOE到香港公司,并进一步从香港公司到境外控制公司,都是以“子公司向母公司”进行红利分配的形式完成。
而WOFE与境内实体公司之间由于没有股权关系,则通过两者之前签署的若干协议进行的,具体方式有两种:
①WFOE向境内运营实体独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等服务,并向境内运营实体收取咨询服务费;
②在VIE架构下,往往将法律上可以由WFOE持有的IP都转让给WFOE,而后WFOE再许可给境内运营实体使用,并向境内运营实体收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
WFOE通过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从境内运营实体收取的费用往往能占到境内运营实体利润的全部,由此实现利润从境内运营实体到WFOE的转移。
四、为何要构建如此繁琐的架构?
想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得回到最初的问题:VIE架构做什么用的?
VIE架构的作用:海外融资或海外上市
1、为何采用如此麻烦的方法进行融资?
我国有一些行业禁止或者限制外资进入,比如互联网、媒体等。但是现实中,这些行业的企业需要融资,但由于难以在短期内实现盈利,拿不到国内银行贷款,而外资又对这些领域充满了浓厚的投资兴趣,故VIE架构出现了。
2、海外上市一定要用这种形式吗?
不一定,在解释为何将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的时候就讲到过,只要拿到监管机构的审批即可在海外上市,但是这一过程艰难且持久。VIE架构更加方便企业赴美国、香港等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一是该架构就是一个可以直接赴境外上市的公司架构,二是该等架构赴境外上市不需要获得证监会等境内机构的批准。
补充: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变利益实体)
为企业所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来源,但是企业本身对此利益实体并无完全的控制权,所以境内的权益实体公司又称为VIE。 |